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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身心障礙勞保補助
服務對象
1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。 
2、參加國保、公保、勞保、農保、軍保等社會保險者。
服務內容
1、補助國保保險費自付額 
(1)極重度、重度障礙者全額補助。 
(2)中度障礙者補助70%。 
(3)輕度障礙者補助55%。 
2、補助公保、勞保、農保、軍保保險費自付額 
(1)極重度、重度障礙者全額補助。 
(2)中度障礙者補助1/2。 
(3)輕度障礙者補助1/4。
應備表件
符合補助資格者,由投保單位主動辦理,民眾無需申請,逕自減免。
辦理單位

逕洽各投保單位辦理。 
害系列



身體障害之狀態
 
身體障害序列
附註
殘  障
等  級
給  付
標  準
耳 ︵ 
兩 耳
31
兩耳鼓膜大部分缺損或因病致聽力損失七十分貝以上者。
640
一、本條例殘廢給付規定之「同一部位」,於聽覺障害,係指兩耳;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,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,不得分別核定各耳障害等級後再提高其等級。如一耳適合於第三十三項,他耳適合第三十四項之障害時,綜合其障害程度,應按第三十二項第七級審定之。 


二、聽覺障害之測定,需用精密聽力計(Audiometer)行之,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。
 

三、職業性難聽障害之審定時期,應於調離噪音工作場所後為之。
 

四、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,準用精神、神經障害所定等級,按其障害與勞動能力之減損程度審定之。
32
一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因病致聽覺機能喪失八十分貝以上者。
440
33
兩耳鼓膜大部分缺損或因病致聽力機能損失七十分貝以上者。
十一
220
34
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者。
十三
160
 
35
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者。
 
 
「耳廓大部分缺損者」,係指耳介軟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者。  
同一耳,同時遺存聽覺障害(機能障害)與耳廓缺損(器質障害)者,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,合併提高等級。